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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《图书借阅管理规定》
2026-06-10 15:19  

图书馆为更好更规范地为广大师生服务,加强图书的借阅管理工作,特制定如下规定:

一、图书借阅

(一)所有师生凭本人电子证件二维码办理图书借阅手续,不可以借用他人电子证件借阅。

(二)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到期的图书,图书馆系统将进行相应的延期,在开学后或节假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归还。假期前到期的图书,若超期未归还,假期时间均计入超期时长。

(三)读者可在OPAC中登录“我的图书馆”查看图书借阅、预约、缴费记录等信息。

(四)借还书地点:

1.图书馆一楼自助借还书机

开放时间:随开馆时间

2.读者服务部

           开放时间:周一至周五 8:10--15:15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11:00——13:00暂停)

(五)教职员工每人限借30册图书,借阅期限为180天。

(六)学生每人限借15册图书,借阅期限为90天。

(七)借阅者须保持图书的完整、整洁,不得在书中划线、涂抹或污损。如有损坏,根据其严重程度按图书原价的比例赔偿,被损坏的图书归图书馆所有。借阅图书时,若发现图书已经被污损,一定要由借还书处工作人员做相应标记后,再办理借阅手续;否则,还书时污损书刊的责任由借阅人负责。

(八)所借图书逾期归还,按规定收取超期罚款。

(九)借阅者在毕业或离职前必须按规定还清所借图书和超期罚款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未办理图书归还手续的按学校规定处理。

(十)下列图书不外借:

1.教师阅览区的图书;

2.辞典、索引、文摘类工具书;

3.中、外文期刊、报纸;

4.其它不宜外借的图书。

二、续借图书

1.续借可登录图书馆主页或者通过自助借还书机,自助办理。

2.续借在图书到期前30天内办理,已被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。

3.续借的借期自到期日算起,教工续借期限为90天,学生续借期限为30天。超期图书不能续借。

4.存在图书超期未还或超期欠款情况的读者,其所借图书均不能续借。

5.读者存在违章记录不能续借。

三、预约图书

1.读者登录图书馆主页可以自助进行图书预约。

2.预约服务仅限于同一种图书全部借出时才可以办理;

3.同一种图书如被多个读者预约,系统将按读者预约的先后顺序自动排序;

4.最大预约册数为2册;预约申请有效期20天,预约到馆图书保留5天,之后预约记录自动删除或转至下一位读者。

5.读者通过图书馆OPAC查询预约图书已到馆信息后,请尽快到馆办理外借手续。

四、超期罚款规定

借阅超期的图书归还时按每册每天0.20元进行处罚。

五、遗失赔偿

1.如果图书丢失,需购买书名、著者、出版社和ISBN号相同的版本或高版本的正版新书赔偿,同时交纳技术处理费/人工费5.00元。

2.所借图书丢失又无法按第一条处理时,应视如下具体情况予以赔偿:

(1)文学类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;

(2)其它类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;

(3)图书原价不足1.00元时,均按10元赔偿;

(4)所丢图书为多卷书或成套图书中一本或几本,赔偿时按整卷(套)图书赔偿;

(5)工具书、199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、定价150元以上珍贵图书,均按原图书定价的10倍赔偿;

3.赔偿款后在本学期内找到原书可以退还赔款,超过本学期则不予退赔。具体规定如下:

(1)统一办理时间:每学期一次,于放暑(寒)假前一周,毕业生请于报退前一周办理退赔,过期不予办理。

(2)办理程序:读者携带原书到图书馆读者服务部办理,信息确认后由管理人员打出明细,经馆长签字后办理退款。

4、在赔偿处理图书时,如超期,则需同时缴纳超期罚款。

 

 

 2020年11月第一次修订

2025年6月第二次修订

 2026年6月第三次修订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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