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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图书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
2007-03-14 00:00  

图书馆的图书、期刊是学院的公共财产,也是学院师生教学和学习的重要资料,每位读者都应给予爱护。为保证图书馆图书资料安全,特重申有关规定。

一、凡未办理正常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书刊出馆,一经发现,即视为偷窃行为。

二、对损坏或偷窃书刊者,有关处罚规定如下:

1、取消借阅资格4周,并责令其做书面检查(写清事实、认识)。

2、根据“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细则” 第七条规定,对损坏图书馆图书或偷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,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规定处理。(见学生手册第47、48页)。

3、根据“图书馆借还书违章处理规定”第三款,损坏或偷书要加倍赔偿,一般书刊按定价5倍、贵重(多卷册)书刊按定价10倍处罚。

望广大读者认真遵守学院相关规定,文明阅览,做遵纪守法的模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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