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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“偷窃书刊处理”的暂行规定
2009-06-23 00:00  

    近一段时间发现未办理图书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图书出馆的现象增多,为保证师生借阅图书的种类、数量,严肃学院的相关规定,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及阅览习惯,特对《偷窃书刊处理》的暂行规定予以重申如下:

    偷窃书刊的处理

    凡未办理正常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书刊出馆,一经发现,均视为偷窃书刊。

    对偷窃书刊者按下列规定处理:

    1、取消借阅资格两周,并责令偷窃书刊者做出书面检查,上报学生所在学院(系)及学生指导部。

    2、根据《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》相关规定处理。

    3、偷窃书刊或损坏,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赔偿。

    望广大师生自觉遵守,积极配合并接受馆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。

    

    

图书馆      

 2009年6月22日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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